各省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省直工委黨校,廣德市委黨校,宿松縣委黨校,校內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安徽省人社廳《關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72號)要求,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教師系列高評會定于11月開展2021年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審范圍
各市級黨校(行政學院)、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教師系列,省委黨校(安徽行政學院)教師系列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
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應在各級人社部門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申報推薦,超出結構比例申報不予受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含返聘在崗)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二、評審條件
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教師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標準條件按《安徽省黨校系統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皖校〔2012〕25號)《中共安徽省委黨校關于印發<教學成果和咨政成果在黨校系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中適用情況的補充解釋(試行)>的通知》(皖校發〔2015〕6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申報要求及時間
1.申報單位嚴格落實審核責任,對照標準條件逐條逐項把好資格審核關。申報人員的有關信息和申報材料須在本單位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人員,方可推薦申報。在正式報送前,應將不符合要求和有爭議尚未核實的材料剔除,并對申報材料逐項簽署核對人姓名和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
2.各市委黨校應按照下列時間安排及時將申報材料(要求及樣表另發)報送省委黨校(安徽行政學院)職改辦(教學綜合樓1005室,電話:0551-62173156),逾期不再受理。各縣(市、區)委黨校的申報材料由市委黨校統一報送。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9月22日:合肥市、宿州市、滁州市、銅陵市;
9月23日:蚌埠市、淮南市、蕪湖市、黃山市;
9月24日:淮北市、亳州市、池州市、安慶市;
9月26日:阜陽市、六安市、馬鞍山市、宣城市。
9月27日:校內有關處室、直屬單位,省直工委黨校及省人社廳委托的其他單位。
3.職改辦對口受理本系列評審范圍內申報材料并負責審核,對不符合條件和政策的申報人材料不予受理。對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報單位應在限定時間內補辦,逾期未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申報。
四、相關問題的說明
1.關于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申報人提交申報材料時應承諾提供材料真實可靠。嚴肅查處學術不端行為,實行學術造假和職業道德失范“一票否決”。建立個人誠信檔案制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個人列入失信檔案。對通過弄虛作假、學術造假、暗箱操作等違規違紀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且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記入全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為3年。
2.關于繼續教育。2021年,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采取網絡在線學習。專業技術人員登錄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進入“在線辦事”欄,由“繼續教育官方入口”登錄注冊,并自主選擇學習課程。嚴格落實公需科目學習每年不少于30學時、專業科目學習每年不少于60學時的要求。在申報職稱的最近一個任職周期內,年度繼續教育學時平均達到規定學時即可,但不得在一個年度內突擊完成所需學時。未按照要求完成繼續教育規定學時的,不得申報職稱。
3.關于任職年限。職稱任職年限或任職時間按周年計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職年限連續計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當年度任職年限,其余任職年限累計計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申報職稱。申報人員的任職年限統一計算到2021年12月31日。
4.關于以德為先、注重實績要求。堅持把思想政治品德作為職稱申報的首要條件,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申報人實行“一票否決”;突出教學業績,申報教授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人最近3年年度課堂教學質量測評分不得低于申報單位全部授課教師的平均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還應參加評委會組織的、由申報人根據申報專業自擬選題現場授課、并接受專家提問的教學能力展示。
5.關于代表作同行專家鑒定。堅持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嚴格執行代表作同行專家鑒定制度。申報人需提供2篇代表作。代表作由省委黨校(安徽行政學院)教師系列職改辦統一送審,教授資格申報人代表作需經論文相似性檢測并繼續執行異地鑒定制度。
6.關于論文答辯。申報人應參加評委會統一組織的論文答辯(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答辯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資格。
7.關于省部級課題。皖校〔2012〕25號文件中提到的省(部)級項目或課題,指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省科技創新戰略與軟科學研究專項項目、省社會科學創新發展研究課題(2015年6月以后立項)、省領導圈定課題(2019年9月以后立項),以及國家部委項目或課題。
8.關于評審費用。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皖價費〔2005〕72號文件規定執行。
其他未盡事宜按《安徽省職稱評審工作實施辦法》(皖人社發〔2018〕5號)及省人社廳有關規定執行。
中共安徽省委黨校(安徽行政學院)
2021年月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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